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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