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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