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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税函[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