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税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