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二期追加)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