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进出口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