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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