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