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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3年10月13日   国税函[2003]11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