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