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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