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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