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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