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具体执行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