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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除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渝国税函[20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