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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