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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