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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