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