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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