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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及县以下为月销售额25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及县以下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