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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