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