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收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