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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