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