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