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