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批复》(国税函[2002]79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2年7月1日至文到之日止,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多征1%的增值税,不再办理退税,从以后月份发生的应缴增值税中抵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