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