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