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