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