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