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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