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