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