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具体操作的有关规定,另文补充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