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额的指示,并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决定对天然气增值税开采和净化环节预征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天然气开采环节预征税额由7元/干立方米调整为15元/千立方米。
二、天然气净化加工环节预征税额由4.5元/千立方米调整为6元/千立方米。
调整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额时间,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