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