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国税发[2001]270号有误作废,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