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我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办法,将另行下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