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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