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30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