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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