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应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