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