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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