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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24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