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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明电[2000]6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