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明电[2000]6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