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