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O年十一月十四日